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见义勇为先进人物记功表彰奖励办法的通知

时间:2018-07-09

为进一步规范浙江省省级见义勇为先进人物表彰奖励工作,经省政府同意,现将《浙江省省级见义勇为先进人物记功表彰奖励办法》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

    执行中遇有问题,请及时上报省公安厅和省人力社保厅。


浙江省公安厅     

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

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   



浙江省省级见义勇为先进人物记功表彰奖励办法


    第一条 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省省级见义勇为先进人物表彰奖励工作,依据《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》、《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若干规定》(浙政办发〔2011〕90号、下称《规定》)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公安厅《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见义勇为工作的意见》(浙政办发〔2009〕113号)的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
    第二条  工作原则:

    (一)坚持实事求是;

    (二)坚持公平公正;

    (三)坚持即时表彰与集中表彰相结合;

    (四)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。

    第三条  推荐申报条件:符合《规定》第二十条规定且已受设区市政府表彰的二等功见义勇为人员。

    第四条  推荐申报程序:由县级人民政府在全县(市、区)范围内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推荐、申报,再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核、转报,经省公安厅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后,报省政府审批。

    具体工作由公安部门会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。

    第五条  推荐申报省政府记功表彰的见义勇为先进人物,应准备以下材料(纸质材料和电子版)报送省公安厅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:

    1.《浙江省见义勇为先进人物审批表》(附件1)一式3份

    2.县级公安部门《见义勇为行为确认审批表》或市公安局《申请复核确认见义勇为行为审批表》复印件1份

    3.设区市政府表彰决定或荣誉证书复印件1份

    4.公示稿样件1份

    5.详实事迹材料1份(包括电子版)

    6.二寸证件照片4张(其中3张用于《审批表》,1张上报用于荣誉证书)

    第六条  对被省政府荣记一等功并授予“浙江省见义勇为勇士”或“浙江省见义勇为先进分子”荣誉称号的人员颁发奖章、荣誉证书,并发放奖金。

    第七条  获得记功表彰奖励的人员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撤销其记功表彰奖励:

    (一)伪造事迹或申报奖励时隐瞒事实真相,骗取记功表彰奖励的;

    (二)获得记功表彰奖励后发生违法违纪事件,造成不良影响的;

    (三)获得记功表彰奖励后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。

    第八条  撤销记功表彰奖励,由申报单位填写《撤销记功表彰奖励审批表》(附件2),报请原审核、批准单位审批。

    第九条  记功表彰奖励撤销后,由批准单位收回奖章、荣誉证书,并停止原获得记功表彰奖励的个人享受的有关待遇。属于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,同时收回奖金。

    第十条  本办法由浙江省公安厅、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。

    第十一条 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。浙江省公安厅2010年3月25日发布的《浙江省省级见义勇为先进人物表彰奖励暂行办法》(浙公通字〔2010〕29号)同时废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