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法总则关于见义勇为有哪些规定?

时间:2019-03-20

对于见义勇为这一行为,往往是褒义的,同时也是我国值得提倡的一种行为。但是,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,由于见义勇为这一行为所发生的纠纷也是比较常见的,对此,我国法律对于见义勇为制定了相应的条文。下面,为了便于大家学习了解,将民法总则关于见义勇为有哪些规定?详细的介绍给大家。

民法总则关于见义勇为有哪些规定?

《民法总则》第一百八十三、一百八十四条将见义勇为行为纳入民法调整范围,建立了民法上的见义勇为制度,赋予了见义勇为行为人损害赔偿请求权及损害补偿请求权。

为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,由侵权人承担责任,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。没有侵权人、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,受害人请求补偿的,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。

我们可以从三方面理解:

1、因见义勇为受损害,由加害人负责,没有加害人的,谁得好处谁补偿,这与紧急避险的有关条款中的法律原则一致。这是针对当前我国见义勇为引发纠纷的案例实际,在法律上对见义勇为者赋予一种请求权。

2、条文特别强调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。这是对以往相关法律规定的一种突破。“可以”并不是强制性的义务,是任性的规定,是道德上的鼓励。很多见义勇为者所受的是人身伤害,人身伤害是很难完全用金钱补偿的,得了好处的人对见义勇为者酌情进行补偿,体现出法律提倡对见义勇为者进行奖励的道德导向。

3、“可以”还可以理解为,不管见义勇为者受损害的责任是否已被侵权人承担,只要受益人自愿给见义勇为者补偿了,就不能反悔再要回去。

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,除有重大过失外,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。

“重大过失”如何界定?可以理解为行为人没有尽到与保护自己民事权益时同等的注意义务。这也意味着,救助者并非一概免责,如果救助者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受助人损害的,救助者须承担民事责任。

在我国法律中,民法总则关于见义勇为行为是值得肯定的。一般而言,除了造成重大的过失等,通常见义勇为的行为是受到法律的保护的,而且当事人可以请求赔偿。在这一过程中,遇到难解的问题是难免的,所以,如果大家有不了解的地方的时候,不妨来咨询小编所在的网站。